全国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为何仅有191座公开环境信息?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2018-08-10 14:27 浏览量:2747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芜湖生态中心”)发布了《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汇总了各省市区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全国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并向各地环保局申请未在信息平台上公开的垃圾焚烧厂排污信息。

《报告》显示,全国在运行的359座垃圾焚烧厂中,有56座垃圾焚烧厂在企业官网公开了环境信息,这一数字与前三期的报告相比已有很大进步,但仍有四成垃圾焚烧厂未在网上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缺失,信息公开申请难获取,信息不公开依然是垃圾焚烧厂“自我保护的屏障”。

环境信息公开是企业“自证清白”

垃圾焚烧厂为何要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包括哪些内容?对企业本身来讲有哪些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芜湖生态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垃圾焚烧厂主动公开信息,最重要的是让我们知道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要知道垃圾焚烧厂基本属性是一个工业企业。从公众角度来看,环境是公共的,向公共环境排放污染物需信息公开,这是环境权益的表现;从环境社会治理来看,公开环境信息才有可能开展公众参与公众监督;从企业角度来说,公开环境信息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从政府角度来说,公开环境信息有利于公众监督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环保组织倡导环境信息公开还是最基础的排污信息公开,涉及到废气、废水、飞灰和炉渣,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信息,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以及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当然环境信息还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年度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方案和环境应急方案等等。

环境信息公开是企业“自证清白”,接受公众监督,倒逼绿色转型的有效手段。在该负责人看来,促进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企业的达标排放,这种行动本身或者说公众的参与对我国的垃圾焚烧技术创新本身具有推动与促进作用。

二噁英类排放仅一成被公开

那么根据环保组织倡导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目前我国垃圾焚烧厂公开情况如何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4月,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已运行垃圾焚烧厂数量达359座。较2016年2月的统计数据,全国已运行垃圾焚烧厂总数增长了47%,且总体呈现出从市区向县城布局的趋势。

“近半数垃圾焚烧厂环境信息缺失,信息公开申请难获取。”芜湖生态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5月项目团队观察发现全国垃圾焚烧厂仅有191座(含4座显示停产)在各省市企业信息平台上有公开环境信息。其中,62座垃圾焚烧厂未能及时更新烟气自动监测数据;50座未公开自行检测方案;98座未公开2017年年度检测报告。2017年11—12月,项目团队针对全国104座未公开信息的垃圾焚烧厂向107个市/区县环保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仅获得46座垃圾焚烧厂烟气自动监测数据,27座垃圾焚烧厂烟气监督性监测数据,16座垃圾焚烧厂废水监督性检测数据,5座垃圾焚烧厂飞灰检测数据。

“关于二噁英类排放,仅一成被公开。”该负责人表示,《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在运的垃圾焚烧厂中,有248座未公开二噁英自行监测数据,约占全国已运行垃圾焚烧厂近70%。在环保部门官网和各省市区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上,仅发现45座垃圾焚烧厂的烟气二噁英类监督性监测数据,仅占全国在运行垃圾焚烧厂的13%。

“飞灰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缺失明显。”该负责人表示,《报告》显示,在环保部门官网、各省市区企业信息平台和垃圾焚烧企业官网上,仅有22座垃圾焚烧厂公开了飞灰监测数据。2016年8月—2018年4月,芜湖生态中心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四省共计121座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处置情况,发现部分垃圾焚烧厂存在防护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包括固化飞灰未进行袋装,飞灰未贴上“危险废物”标签直接填埋、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未严格执行分区填埋等。

垃圾焚烧厂既要有良好设备也需要良好管理

针对目前垃圾焚烧厂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业内专家表示,虽然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专项整治已列为环境部重点领域专项行动中的重要一项。但是垃圾焚烧厂拥有良好的设备,也需要有良好的管理。比如在恶臭的控制上,垃圾的储存、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跑冒滴漏,从而散发出异味;在二噁英的控制上,炉膛焚烧温度达不到标准要求,就可能产生二噁英。未来,生态环境部将紧盯重点环节,希望未来能推动垃圾焚烧厂实现高效清洁焚烧,与周边群众和谐相处。

对于未来如何让更多的垃圾焚烧厂主动进行环境信息公开,芜湖生态中心相关负责人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各地环保部门督促所管辖的垃圾焚烧厂尽快落实在各省市企业自行检测信息平台或生态环境部统一平台上全面公开其污染物排放信息。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焚烧垃圾厂理应被纳入各地市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公开其排污信息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二,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垃圾焚烧厂监管情况的专项调查,明确地方环保部门对于垃圾焚烧厂的监督职责。生态环境部进一步了解地方环保部门对垃圾焚烧厂污染物处置和排放的监管情况,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对垃圾焚烧厂开展废弃、废水和飞灰的监督性监测,确保《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全面实施。

第三,各地环保部门彻查垃圾焚烧厂超标情况,及时按照“新标准”的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对外公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飞灰专项调查并发布进一步加强飞灰监管的通知,通过制度化的要求全面杜绝违规填埋现象。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垃圾焚烧厂每半年开展一次飞灰监督性监测,并要求飞灰填埋场对于每个批次飞灰进行留样,环保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飞灰浸出物毒性的抽检,要求飞灰袋装并附上危废标签再进行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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